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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与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劳动者未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劳动合同未签订的情形,应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6/10/28     浏览次数: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3日邓某入职某科技公司,从事人事工作,工作岗位为人力资源专员,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邓某于2024年11月7日从某科技公司离职。后邓某诉至法院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某科技公司辩称邓某系从事人事工作,负有签署劳动合同的职责,应当知晓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故不应向邓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裁判结果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因不可抗力导致未订立的;(二)因劳动者本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订立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中,邓某入职某科技公司从事人事工作,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某科技公司与邓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某科技公司未能举证证明邓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劳动合同未签订的情形,故某科技公司应当向邓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典型意义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对于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法律上将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及责任主要赋予了用人单位。即便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从事与人事管理相关的工作,用人单位也应当积极主动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能免除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在劳动者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案件中,若用人单位未能举证充分证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劳动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等不能归责于用人单位等情形,则需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差额。法院通过本案的审理,促使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行为,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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